“甜蜜”拿项目施工引矛盾,湖北文旅集团子公司在来凤一审败诉

来源:本站 作者:本站编辑部 2023-01-16 00:06:58

据中国网1月16日报道 湖北一家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曾经“恩爱”携手拿下地方重点建设项目并成立了混合所有制公司,不料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双方发生矛盾以至于对簿公堂。2022年12月13日,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法院一审驳回了湖北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来凤县龙中凤健康发展有限公司诉讼请求。

原告认为合法权益受侵害,被告认为不能强权欺压

原告龙中凤健康公司陈述,该公司系来凤县龙凤游泳中心及配套设施建设PPP项目(以下简称本PPP项目)的项目公司。2019年10月,原告龙中凤健康公司与被告中装建设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中装建设公司为本PPP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人。2021年9月8日,双方签订解除协议书》,约定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于2019年10月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中装建设公司自2021年9月8日起不再是本PPP项目的总施工承包人;被告中装建设公司应当在20日内解除对外签订的有关 分包、采购的全部合同,承担合同价款结清责任及违约责任;被告中装建设公司应当在7日内撤出施工现场,清理施工现场后向原告移交施工场地。自2022年3月以来,在原告龙中凤健康公司安排组织实施本PPP项目中游泳中心场馆建设工程过程中,被告中装建设公司的分包商多次采取以人员、车辆围堵施工现场出入通道等方式阻扰施工。经当地公安机关出警处理,被告仍无理阻挠施工。被告中装建设公司在施工现场遗留临时板房,未按双方约定及时清理施工现场,给原告的施工现场管理带来极大的隐患,影响施工。

原告认为,被告中装建设公司、辉扬渣土公司、家兴商 贸公司、通顺渣土公司妨碍现场施工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本PPP项目游泳场馆工程建设的正常进行,侵害了原告龙中凤健康公司的合法权益,并造成相应的经济损失。原告龙中凤健康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阻扰来凤县龙凤游泳中心及配套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妨害行为,并赔偿原告停工损失261933.5元。

对于上述指控,被告中装建设公司辩称,该公司成为涉案PPP项目工程承包人是经过了招投标的程序,双方签订的合同确定了其工程承包人的身份。 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因无资金推动项目施工建设,为融资需要签订了解除协议书,“这是原告公司范姓负责人的建议,这并非双方真实的意思”。在解除协议中,甲方承诺将游泳中心配套道路项目中不低于6000万元的工程量(含总承包解除前乙方已施工部分)分包给乙方进行施工。同日,双方以及案外人湖北龙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关于来凤县龙凤游泳中心配套道路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协议书》,约定将本PPP项目中配套道路项目发包给该公司。“由此可见,解除总承包的协议并非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范某承诺融资为前提,但现在并没有融到资,反而用这个解除协议要求清场走人,将工程包给他人做。”被告公司负责人说,直到2022年3月该公司仍作为施工总承包的身份在进行施工,“所做工程量也达到几千万元,怎么可能一分钱不拿就被清场走人?”

其他被告则表示,他们是在合法保全自己合同内的工程量,不受强权欺压、霸占,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非施工妨害行为,更谈不上承担什么损失费用和诉讼费用。

法院查明案情

法院审理查明,龙中凤健康公司出资人为中装建设公司占股20%、来凤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占股10%、湖北省鄂西圈恒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占股20%、湖北文旅建投工程有限公司占股50%。

2017年8月,来凤县政府决定来凤县龙凤游泳中心配套道路建设工程按照PPP模式推进。2018年6月15日,来凤县文体新广局就该项目公开招标。中装建设公司与湖北省鄂西圈恒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体,共同 参加竞争性磋商。同年10月23日,“中装建设公司、湖北省鄂西圈恒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标。

2019年7月,来凤县文旅局(甲方)与(乙方)中装建设公司、湖北省鄂西圈恒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合同。同年10月,龙中凤健康公司取得《来凤县龙凤游泳中心及配套设施建设PPP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明确施工单位为中装建设公司。

2020年8月31日,龙中凤健康公司与中装建设公司签订施工合同,明确约定计划开工日期2019年8月8日、计划竣工日期2022年8月7日等各自的权利义务。中装建设公司总承包来凤县龙凤游泳中心及配套设施建设PPP项目建设工程后,就建筑渣土、龙凤大道的人行青石砖、建筑设备租用、路灯采购等先后分别与3家公司签订了分包、租赁、采购合同(协议),但均未按照各自的合同约定完成相关工程。

2020年11月25日,来凤县文旅局(甲方)与(乙方)龙中凤健康公司签订了《来凤县龙凤游泳中心及配套设施建设PPP 项目合同》,将该项目交由龙中凤健康公司经营管理并进行了明确约定。

2021年9月8日,龙中凤健康公司与中装建设公司签订了《关于解除<来凤县龙凤游泳中心及配套设施建设PPP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协议书》。龙中凤健康公司(甲方)与中装建设公司(乙方)、湖北龙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丙方)签订了《关于来凤县龙凤游泳中心配套道路建设工程施工的协议书》,明确三方各自的权利义务。

2022 年2月1日,来凤县文旅局取得来凤县龙凤游泳中心配套道路建设工程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明确施工单位为“中装建设公司”。同年6月9日,龙中凤健康公司给中装建设公司发送了《关于要求中装建设公司尽快签订道路建设施工合同的函》;同月15日,中装建设公司回函称:《解除<来凤县龙凤游泳中心及配套设施建设PPP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协议书》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两公司法定代表人系同一人等,该协议无效。

龙中凤健康公司与中装建设公司签订《关于解除<来凤县龙凤游泳中心及配套设施建设PPP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协议书》 后,将其中的建设PPP项目工程发包给他人施工,承包方在施工中受到中装建设公司等公司的人员以及用车辆堵住施工场地入口的阻扰,导致不能正常施工。

法院一审判决:原告败诉

法院认为,原告龙中凤健康公司经协商解除了与被告中装建设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中装建设公司及其分包人依法应当采取及时申报已完成工程量及结付工程款等合法方式、不得以阻扰他人正常施工的方式进行维权。

原告龙中凤健康公司系来凤县文旅局为“来凤县龙凤游泳中心及配套设施建设PPP项目”而设立的具有特定目的的实体,享有该项目用益物权在建设中的管理权和监督权,其中包含直接利益受到损害时的排除妨害请求权。但是,原告龙中凤健康公司将工程已发包给其他人(承包方)施工,是否依法招标进行的转包,龙中凤健康公司没有提供证据加以证实。

因原告龙中凤健康公司与原总承包人中装建设公司存在工程款尚未结清等纠纷,后来的承包人在施工中受到被告(原承包人)中装建设公司及分包人公司人员的阻扰,其权利受到了直接侵害。原告龙中凤健康公司不是被告阻扰施工行为的直接权利受害人,且该阻扰行为现已消除。因此,原、被告之间没有直接的物权侵害法律关系;另外,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停工损失261933.5元,未提交客观有力的证据加以证实自己的主张,证据不足,应当承担证据不力的法律后果。

法院一审依法驳回原告来凤县龙中凤健康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